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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7-10 浏览次数: 来源: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为适应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和新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和最新颁布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上下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现组织开展新一轮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方案修订范围及负责单位 

  1、修订范围:学校所有学术型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各学科点培养方案的修订依据我校研究生招生对应的学科点层面进行。即在一级学科层面招生的学科,培养方案按一级学科进行修订;按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招生的学科,培养方案在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层面进行修订。我校研究生招生对应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一。 

  2、负责单位:学科所属学院。 

    二、培养方案修订要求 

  (一)指导思想 

  1、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总结本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历程,提炼培养经验及育人传统。同时,广泛调研国内外本学科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改革培养模式、严格培养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提高培养标准。 

  2、坚持刚性与柔性相结合 

  强化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环节,体现同一学科人才培养水平的一致性。同时通过柔性设计,做到有利于研究生个性和自我能力的培养。 

  (二)修订培养方案需本学科全体导师充分讨论,每次会议须有会议记录和与会人员签名(签名表交学院保存)。 

  (三)所有课程要配套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必须经所在学科组织讨论通过后,与培养方案一起定稿(教学大纲格式见附件二)。 

  (四)本次培养方案由各学科和学院审定上报后,学校将组织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通过各学科修改完善的培养方案经审定公布后,适用三年,期间无重大情况不再修改,本学科全体导师和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 

  培养方案修订基本要求见附件三;培养方案格式见附件四。 

  三、        时间安排 

  (一)组织布置阶段:7月8日前  

  学校召开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会议,讨论本次培养方案修订的基本原则和具体事宜。 

  (二)培养单位动员阶段:7月14日前 

  各培养单位召开会议,布置本单位培养方案修订的相关工作。 

  (三)调研阶段:7月15日-9月7日 

  各学院根据本轮培养方案的修订原则,参考《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上下册)(2014)》(见附件五),结合本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工作。 

  (四)修订阶段:9月8日-10月27日 

      各学院组织修订本院所属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并将论证后的培养方案纸质版一式三份提交研究生院,同时提供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电子版。 

  (五)论证完善阶段:10月28日-11月24日 

  研究生院组织校外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反馈学院相关学科进行完善,形成建议稿。 

  (六)审议阶段:11月25日-12月15日 

  培养方案建议稿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学校审核,通过后统一印制发布。 

   

   

                                             研究生院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