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为适应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和新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上下册)》和《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现组织开展2017版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修订范围、标准及负责单位
1、范围:学校所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类别(领域)。
2、标准:按一级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进行。
3、负责单位:由一级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所属学院负责或牵头。
二、培养方案制定修订要求
(一)指导思想
1、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总结本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历程,提炼培养经验及育人传统。同时,广泛调研国内外本学科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改革培养模式、严格培养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提高培养标准。
2、坚持刚性与柔性相结合
强化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环节,体现同一学科人才培养水平的一致性。同时通过柔性设计,做到有利于研究生个性和自我能力的培养。
3.分层与分类相结合
本次培养方案的修订制定要成分考虑各学科生源类型的特点和相应的培养目标,进行分类制定: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以提高科研创新能力,产出高水平创新成果为目标;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注重职业胜任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并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明显区分。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应实行相同的培养标准,同时在培养方式上要对二者进行有效的区分。
(二)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小组,在充分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逐步扎实推进。制定修订培养方案需本学科全体教师充分讨论和论证,每次调研、讨论均应有书面记录和参与人员签名(原始记录留存各学院)。
(三)所有课程(理论、实践、实验等)都要提交配套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必须经所在学科组织讨论通过后,与培养方案一起定稿。没有同时提交完整教学大纲的课程一概不予认可。
(四)培养方案经审定后在各学院网站公布,公布的培养方案中注明负责制定修订工作的学科负责人。本次制定修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从201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三、培养方案的审批、执行和检查
(一)时间进度要求:
1.2017年6月15日,学校下发制定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及公共课、公共选修课课程设置。
2.2017年6月16日-7月10日,各培养学院制订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课程中英文简介。
3.2017年7月11日-8月10日,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对各学科上交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进行验收。
4.2017年8月11日-9月1日,各培养学院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
5.2017年9月,验收合格后报校领导审批后颁布实施。
(二)提交材料要求:
1. 人才培养方案文本1套(需学院签字盖章),并提供电子文档1套(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中英文简介)。
2.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专家工作组名单(需有校外同行专家或职业背景专家参与)、研讨会议记录(复印件)、修订培养方案的论证报告1份。
3. 课程教学大纲与人才培养方案同步完成,课程名称要统一规范,课程教学大纲按开课学院汇编。
(三)对于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由学科负责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参与,共同讨论后制订修订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
(四)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变更,须重新论证并履行与新制订修订培养方案相同的手续。
(五)研究生院和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将定期、不定期对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研究生院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