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树立优良考风,维护正常考试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观念、纪律观念,杜绝考试违纪、舞弊现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参加的各类校内课程考试,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留学生、成人教育及其他类型和层次学生参加各类考试,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
第四条 学生应按学校统一规定和安排参加考试。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依据学校有关缓考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特殊情况下无法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的,必须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补办缓考手续。无故缺考的,成绩以零分计,并记旷课2学时。
第五条 旷考和考试违纪的不得参加补考。但可以申请课程重修。
第二章 考场纪律
第六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按照规定方式独立答题,不得影响他人正常考试,不得违纪或者为他人考试违纪提供便利。
监考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维护考场秩序。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舞弊的考生,应当责令其立即离开考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考试证。参加国家级、省级考试时,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监考、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件者退出考场,并对该考生作旷考论处。 考生证件应当放在座位的左上角处备查。
第八条 考生应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如实填写考生签名表。考生未按指定位置就座的,监考人员应当要求其立即归位;拒不归位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离开考场,并作旷考论处。
第九条 凡校内课程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的,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不足30分钟的,不得离开考场。
第十条 考生领取试卷后,应先在答卷或答题纸密封线内将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等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并不得在试卷上作识别标记;考生试卷(包括答题纸/卡)上的姓名必须与有效证件一致;试卷(包括答题纸/卡)上的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等内容不得有涂改字迹。
考生未按要求填写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等内容,或者在试卷上作识别标记的,该试卷以零分计。
第十一条 考生中途离开考场,视为考试完毕交卷;有特殊原因要求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并有监考人员陪同。
考生中途离开考场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并以一次为限。
第十二条 考生考试结束,应当将试卷按照规定要求放置,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离开考场。
监考人员宣布本场考试时间结束时,考生必须立即停笔终止考试,按监考人员要求交卷并迅速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 已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或者喧哗。
第十四条 非本场考试的考生、非考务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者喧哗。
第十五条 闭卷考试时,只允许携带指定的有关考试用具进入考场。如携有其他资料、物品,考生必须将所携带的资料、物品集中存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十六条 开卷考试时,考生可按规定携带有关资料进入考场,但是考生必须独立作答,不得相互讨论、交流。
第十七条 因试卷字迹不清楚、试卷分发错误或者其他问题导致无法正常答题时,考生可举手提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考生不得就其他问题向监考人员发问。
第十八条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违纪及认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考试违纪包括:
1.违反考场纪律;
2.考试舞弊;
3.严重舞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考场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的;
2.不按规定将指定考试用具以外的资料、物品放到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的;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有关证件,如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的;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的;
5.在考试过程中讲话,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
6.擅自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的;
7.携带移动电话、寻呼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各类电子词典进入考场的;
8.旷考的;
9.考试结束时不立即交卷,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命令的;
10.在考场周围逗留或者喧哗,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劝阻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考试舞弊:
1.事先在座位周围或者座位上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2.抄袭或者偷看他人答卷、草稿纸,或者为他人提供舞弊便利的;
3.传递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纸条或者其他资料,用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向他人传递考试内容信息,或者相互核对答案的;
4.在闭卷考试时翻看电子词典、书籍、笔记及其他有关考试资料,或者利用书写在课桌、文具、身体、墙体、地板等上面的有关考试内容,为自己或者他人考试提供便利,或者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物品的;
5.在开卷考试中传递、交换书籍、笔记等资料的;
6.利用上洗手间等机会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的;
7.参与共同作弊的;
8.将试卷或者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9.经认定考试答案雷同的;
10.其他考试作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考试严重舞弊:
1.考试前利用各种非法手段获得试题或者试题答案的;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以涂改等方式将他人试卷占为己有的;
4.传递或者相互交换试卷的;
5.组织作弊的;
6.已有一次舞弊记录,再次舞弊的;
7.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8.以暴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胁迫教师更改成绩的;
9.其他考试严重作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纪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要求进行:
1.对学生考试违纪事实的认定,以考试违纪认定书为主要依据,必要时辅以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2.发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确认,并及时对违纪行为进行公告;
3.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违纪的,由监考教师填写考试违纪认定书,两名监考教师签名;其他考务人员或者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的,由考务人员或者巡考人员填写考试违纪认定书并签名,同时由两名当值监考教师签名。
4.发生在考试前后的考试违纪行为,由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部、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开出单位共同认定,以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部为主,填写考试违纪认定书,参与认定人员全体签名。
5.违纪学生应当在违纪认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违纪认定书仍然有效,但参与认定人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6.考试违纪认定书和考试违纪的其他证明材料由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部负责收集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对考试违纪的本、专科学生,教务处应当将违纪事实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处分建议及时提交学生处。学生处应当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材料和建议及时拟定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按照《中南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出并实施处分决定。
研究生考试违纪的,研究生部应当及时拟定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按照《中南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出并实施处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会同研究生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