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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05年8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南林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的违纪处理。留学生、成人教育及其他类型和层次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违反学校纪律(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违纪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同时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生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含研究生部,以下同)、学生处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受处分的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在毕业前申请撤销处分。但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学生党员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学生团员违反团纪的,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处理。 

  第八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具有评定奖学金以及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资格。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销之前不得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免去其职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可以给其出具学习证明,但不得复学。  

  第九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且达到应当给予违纪处分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引诱参与实施违纪,事后检查认识深刻,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4.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2.组织、强迫、教唆或者引诱他人实施违纪的; 

  3.酗酒以后违纪的; 

  4.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的; 

  5.因故意违纪受到处分后又实施故意违纪,并应当受到处分的; 

  6.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违纪证据,干扰、妨碍学校查处违纪行为的; 

  7.阻止他人检举揭发违纪行为或者阻止他人提供违纪证据材料的; 

  8.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查处违纪人员进行威胁、利诱或者打击报复的; 

  9.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本细则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时,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再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有本细则未作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细则中的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在学生毕业前予以追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十六条 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应当自发现违纪行为之日起3日内立案,15日内调查终结并拟定处分意见,20日内做出并送达处分决定书。 

  涉及开除学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调查及做出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0日。 

   

  第二章   处分 细 则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依照下列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罚金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包括缓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和有关基本法律制度实施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发表、传播或者实施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者行为,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 

  2.建立、参加非法组织,组织非法游行、集会的; 

  3.利用各种方式与境内外反动、非法组织进行联络的;  

  4.编印、传播非法刊物,或者以语言、文字等各种形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 

  5.书写、编印、传播与宪法和法律基本制度相抵触的标语、文章的;  

  6.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7.蓄意制造事端,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采用偷窃、骗取、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责令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财物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2.非法占有财物不足2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非法占有财物达到200元但不足500元的,给严重警告或者予记过处分; 

  4.非法占有财物达到500元但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5.非法占有财物达到1000元但不足2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非法占有财物达到2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对多次作案的,按其累计价值计算确定处分档次,并加重一档处分;对为首结伙作案的,按非法占有财物的总额计算确定处分档次,其他参与人员比照为首的减轻处分。 

  第二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因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损坏财产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价值达到500元但不足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达到1000元但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达到2000元但不足3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价值达到3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章使用各种电器设备,私拉电线、网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导致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发生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造成线路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不按宿舍管理规定合理放置和使用电脑,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生活和休息,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的,除责令其立即改正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且不听从劝告进行处理的,收缴宠物;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者在宿舍熄灯以后仍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对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者乱扔玻璃瓶等物品,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因此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发生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因吸烟、使用蜡烛等引起火灾,导致人身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发生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7.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8.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强行闯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9.损坏或者擅自挪动、非法占用消防器材或者其他安全设施、设备的,除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导致人身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发生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0.未经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并与学校签订有关管理协议,擅自在学校统一安排之外租房住宿的,责令其立即改正错误,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经说服教育仍然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1.在校区内乱扔、乱倒、乱堆垃圾,破坏校园环境卫生且屡教不改的,或者以践踏、攀折、砍伐等方式毁坏校园花草或者树木的,除责令其立即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毁坏校园花草或者树木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2.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3.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生就业、评奖及处分等原因,在学校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4.伪造、涂改、冒领、盗用或者非法转让各种学校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建筑物、公用设施或者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者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乱涂、乱写、乱画或者违章张贴造成建筑物、公用设施或者设备损坏的,以损坏公私财物论处。 

  第二十三条 偷窃、伪造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公文、印章、机密文件或者档案等物品,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利用网络煽动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计算机或者网络系统损害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登陆非法网站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妨害国家安全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5.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除送交有关部门强制戒毒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提供赌具或者赌博场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收听、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书刊、文字、图片、录像带、磁带、光盘以及其他淫秽物品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收听、观看淫秽视听资料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道德规范以及从事卖淫嫖娼或者其他色情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违反计划生育法或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调戏、侮辱他人或者实施其他性骚扰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卖淫嫖娼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的,责令其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非法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学校规定,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冒用、盗用学校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伤害他人、参与打架斗殴及实施相关违纪行为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伤害他人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伤害他人或者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2.教唆、胁迫或者故意挑逗他人实施伤害或者打架斗殴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从重处分; 

  3.在群体性打架斗殴事件(参与者超过2人的)中起组织、策划、煽动或者其他主要作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人员轻伤以上、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伤害或者打架斗殴中使用刀、枪、棍棒等凶器的,从重处分; 

  5.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为他人实施伤害或者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提供管制刀具、枪械或者造成人员轻伤以上、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7.出具伪证对他人伤害或者打架斗殴行为进行包庇,或者以其他方式帮助违纪行为人逃避违纪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开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他人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学校或者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无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数,或者擅自离校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一学期内擅自离校外出不足3天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达到3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6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15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擅自离校外出的时间以实际天数计算;学校没有安排教学活动的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五条 在考试、考查中,有《中南林学院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认定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的,除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以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舞弊的,除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以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在此前曾经违反考场纪律,或者曾经因其他原因受到记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此前曾经实施舞弊或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严重舞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有其他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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