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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婚育管理的通知

  各培养学院: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国家教委(87)008号通知及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的精神,结合湖南省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规定<修订版>》,请大家遵照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规定(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国家教委(87)008号通知及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的精神,结合湖南省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为使研究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提倡在学研究生实行晚婚晚育。 

  第三条 户籍在我校的,符合晚婚条件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全日制研究生申请结婚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亲自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结婚申请表》; 

  (二)将《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结婚申请表》报送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三) 经审核符合结婚条件,由研究生教育学院开具介绍信; 

  (四) 申请者持介绍信到学校保卫处借出户口,携本人身份证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五)户籍不在我校的,按相关规定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手续。 

  第四条 在校期间结婚的女研究生及入学前已婚未育的女研究生在学期间要实行晚育。户籍在我校的符合晚育条件的女研究生经学校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生育者,可以生育;户籍不在我校的女研究生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手续。所有怀孕女研究生都必须在怀孕6个月内到研究生院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按两个完整学期计。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已怀孕者,应暂缓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四年五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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